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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检察机关2023年度“为民办实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时间:2024-02-18  作者:  新闻来源:自治区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字号: | |


近日,全区检察机关2023年度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和“为民办实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出炉。现发布全区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2.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3.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外泄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4.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取用应急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5.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灌工程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6.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督促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行政公益诉讼案


7. 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种植高秆农作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一、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二次供水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二次供水安全 持续监督


【要旨】


针对居民饮用水安全隐患,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以职责不清为由未履职法定职责,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隐患持续存在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206月—20236月,通辽市科尔沁区某汇城、某民家园等多个小区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供水、未按期进行水质检测、水箱清洗记录不齐全、管理人员健康证超期、泵房管理不到位等多种问题,2700户居民用水安全存在隐患。


【调查和督促履职】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科尔沁区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及《通辽市科尔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二条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健委)对辖区饮用水卫生安全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191日,科尔沁区检察院对区卫健委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范围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及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科尔沁区检察院向区卫健委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责令相关物业公司限期改进。202196日,区卫健委书面回复检察建议,认为相关小区不在通辽市卫健委向其移交的33家二次供水监管名单,属于市卫健委监管范围。


2022927日,科尔沁区检察院向区卫健委函询相关小区二次供水整改情况。2022928日,区卫健委复函称,新增二次供水监管职能需由科尔沁区政府下发文件予以明确后,区卫健委方可依据执行。


20236月,科尔沁区检察院跟进调查发现相关小区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居民用水安全隐患始终未消除。


【诉讼过程】


2023616日,科尔沁区检察院依法向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科尔沁区卫健委对相关小区居民饮用水安全问题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2023918日,通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就相关问题向科尔沁区卫健委书面回复:向其移交33个居民小区档案是便于其开展工作,并非只是移交33个小区的管理职责。科尔沁区辖区小区二次供水由区卫健委负责。20231023日,通辽市、科尔沁区两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涉案小区二次供水开展联合检查。区卫健委对相关问题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2023113日,相关老旧小区供水管理人员重新办理健康证、水质检测合格,问题整改完毕,区卫健委验收后向供水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


鉴于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已依法履行职责,居民用水安全隐患已经消除,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科尔沁区检察院于2023118日撤回起诉。


【典型意义】


安全用水关乎百姓生活健康,涉及最基础、最根本的公共利益。针对居民饮水安全问题,检察机关以群众需求为办案方向,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以职责不清为由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以“诉”的确认体现司法价值引领,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保护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


二、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装修保证金 权益保护


【要旨】


针对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侵犯业主合法权益问题,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行政机关部署专项活动,开展行业治理,切实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扎兰屯市某通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城市物业服务公司等企业违规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或拒不返还装修保证金,损害众多业主合法权益。业主多次投诉,未得到有效解决。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54日,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扎兰屯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线索。扎兰屯市检察院调取2018年以来该市新楼盘及物业服务企业信息,发现多家企业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条及《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扎兰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616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对市住建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75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市住建局参加。住建局称,应由价格主管部门主导、行业监管部门配合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返还已收取装修保证金。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或管理规约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应当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业务委员会。物业服务人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行为超出了其劝阻、制止或报告的职能手段,侵犯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和《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市住建局对辖区内的物业服务活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83日,扎兰屯市检察院向市住建局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监督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将违规收取的装修保证金应返尽返,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扎兰屯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2023106日,市住建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该局下发《关于禁止收取装修保证金的通知》,对辖区内39家开发商及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约谈,明确要求禁止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及时返回已收取的装修保证金。截至20231225日,扎兰屯市相关企业共返还装修保证金593.5万元,惠及业主2212户。


【典型意义】


违规收取装修保证金侵害业主合法权益,已成为人民群众的烦心事、操心事。检察机关切实履行公益保护职能,以“我管”促“都管”,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助力跑出服务民生“加速度”。


三、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污水外泄污染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生态环境保护 区域协作


【要旨】


针对跨区域环境污染问题,检察机关发挥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在线索移送、调查取证、问题解决等多环节相互协作、互相支持,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形成公益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小东滩污水处理厂位于察右前旗平地泉镇东侧,由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集宁区住建局)管理。20233月下旬,乌兰察布市连降雨雪,污水收集管网水量加大,致使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外围北侧污水管网坍塌,污水外泄污染环境。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328日,察哈尔右翼前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察右前旗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线索。因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属于集宁区住建局管理,察右前旗检察院向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集宁区检察院)移送线索。经取样检测,污水总磷、氨氮、COD超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集宁区住建局对所辖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2023330日,集宁区检察院对集宁区住建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331日,集宁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七十五条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集宁区住建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阻止污水溢流,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保障设施安全运行。


因小东滩污水厂污水处理能力不足,需向察右前旗赛罕污水处理厂分流处理,集宁区检察院、察右前旗检察院与两地河长办、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举行磋商会,就污水分流处理和外溢整治达成一致意见。


2023518日,集宁区住建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该局及时对破损管网进行抢修;通过签订有偿处理协议,将超出小东滩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的污水分流到下游赛罕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印发《集宁区污水处理运行考核细则》,强化对污水处理厂的日常监管;加快小东滩污水处理厂扩建项目,扩建完成后该厂污水处理规模达到3万吨/日,将彻底解决因处理能力不足引发的污水外溢问题。


2023728日、810日,集宁区检察院对该案整改情况“回头看”。企业整改后再无出现污水溢流情况,扩建工程正在施工,阶段性成效明显。


【典型意义】


跨区域公益诉讼检察案件办理首先是跨区域公益诉讼线索发现和移送。检察机关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属于其他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送。在办案特别是问题解决过程中,相邻检察机关可以立足各自职能,通过区域协同和部门协作共同发力,携手推动问题有效解决。


四、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违规取用应急水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地下水资源保护 应急水源


【要旨】


量水而行、节约优先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原则之一,针对以应急名义违法违规取用地下水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应急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基本案情】


呼和浩特市某学校长期违规从应急水源取用地下水。20225月,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该学校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缴纳罚款三万元。该学校虽停止取用地下水但未缴纳罚款。20229月,该学校提出临时应急用水申请,市水务局同意其申请但未采取监管措施。20229月至20233月,该学校从应急备用水源井共取水12.47万立方米。


【调查和督促履职】


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在落实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发现该线索。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七条、《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急取用地下水应当符合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以及与之相当的条件,在应急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呼和浩特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对辖区内地下水资源负有监管职责。202346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对市水务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427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与市水务局、学校召开磋商会,就取用应急水源事实及问题整改磋商。2023512日,呼和浩特市检察院向市水务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全面履行对案涉应急供水水源井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其他应急水源的监管,对违法使用应急水源的情况及时作出处理,充分保护地下水资源;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缴纳罚款。


2023630日,市水务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案涉学校已缴纳罚款,并按照招标程序开展二次供水加压工程建设,确保城市管网供水能够及时启用;市水务局强化水源井监督管理,制定《呼和浩特市水源井取水管理办法(试行)》,在全市开展地下水超采区应急治理行动,封闭城区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井26眼,封闭工业园区自备井20眼。


【典型意义】


我国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应急水源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解决居民生存和生活用水的水源。应急使用后,应当立即停止用水并按要求封存。违规取用应急水源,可能造成应急功能退化,影响城市用水安全。检察机关切实发挥公益诉讼职能,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应急地下水管理,促进应急水源使用规范化、制度化。


五、杭锦旗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黄灌工程垃圾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固体废物 黄灌工程


【要旨】


针对建筑垃圾污染、破坏黄灌工程问题,检察机关发现问题后及时沟通和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在春耕前完成建筑垃圾污染清理工作,实现黄河灌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农业高质量发展。


【基本案情】


黄河南岸灌区位于黄河几字一横的下方,从北边锁住库布齐沙漠,禁止其向黄河蔓延,是鄂尔多斯市最大的引黄灌区,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重要的商品粮基地,被当地群众称为“三黄河”。2023年,黄河南岸灌区杭锦旗独贵塔拉段168退水闸以东及南二支渠两侧散落长约8公里的黑色塑料废弃物及水泥板。部分黑色塑料和水泥板冲至黄河灌渠内,部分黑色塑料掩埋于地下无法降解,造成土壤污染。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3月,杭锦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锦旗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案件线索。经初查发现:20202021年间,相关职能部门对两处退水渠实施扩宽改造工程。工程结束后,施工队将工程塑料和固体垃圾就地掩埋。后经雨水冲刷,被掩埋的黑色塑料及水泥板逐渐显露出地表。根据国务院《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第七条的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的管理和监督工作。2023410日,杭锦旗检察院对杭锦旗水利局(以下简称:旗水利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为赶在春耕春汛前完成退水渠污染整改,杭锦旗检察院于2023414日邀请旗农牧局、旗水利局等部门及农牧民代表,对黄灌工程塑料和固体垃圾污染环境公益诉讼案召开听证会,并向旗水利局公开送达了检察建议。建议水利局通过回收等方法对独贵塔拉管理段及乌兰淖尔村二支渠黑色塑料、水泥板依法处置,避免造成二次面源污染;在春耕前尽快清理散落在黄河岸边的工程垃圾,并对类似情况开展整体排查,保护黄河流域水利工程安全及防止环境污染;抓好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维护、做好预防性工作,以履职促进河道耕地环境持续向好。


202358日,旗水利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局第一时间制定了《关于独贵灌域工程垃圾堆放整改方案》;对独贵塔拉168闸退水渠、南二支渠工程两侧的废弃防渗膜和预制板开展了为期16天的清理工作;整改涉案工程渠道8公里,人工捡拾废弃防渗膜332袋、人工搬运废弃预制板65车、整理二次可利用预制板3500块,清理工程垃圾共32.5吨。


2023811日,杭锦旗检察院对涉案灌区污染治理问题进行监督。灌区工程施工垃圾全部被清理,环境污染问题已消除。


【典型意义】


灌区工程垃圾污染问题,不仅涉及环境污染,危害灌区水利工程设施,还可能对灌区粮食质量安全造成影响。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坚持系统治理观念,一体推动黄河水资源保护、灌区水利设施安全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督促行政机关把握春耕前有利整改时间点,共同促进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六、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督促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野生动物保护 致害补偿


【要旨】


针对野生动物袭击牲畜引发的利益冲突问题,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制度落实落地,推动建立问题防范机制,保护牧民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乌拉特后旗有“中国红驼之乡”的美誉,该旗戈壁红驼牧养系统入选第五批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单,并取得“戈壁红驼”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近年来,乌拉特后旗3个苏木9个嘎查的130余户牧民700多只骆驼遭受野生动物袭击。202211月,牧民希某因野狼经常袭击家中骆驼,放置捕猎夹致使一只野狼死亡。


【调查和督促履职】


希某在保护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致使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死亡,其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希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动机是为了保护家牲畜,经公开听证,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对希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野生动物致害问题,乌拉特后旗检察院深入相关苏木嘎查走访,调查发现:因牧民们不了解禁猎期、禁猎区的规定,多次违法狩猎。因不清楚国家有关政策,野生动物致害损失未获得相应补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旗县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核实、认定、补偿工作,苏木乡镇应当做好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调查工作。2023414日,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对乌拉特后旗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旗林草局)及相关三个苏木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420日,乌拉特后旗检察院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旗林草局、边境三个苏木、政协委员及牧民代表参加。听证会后,乌拉特后旗检察院向旗林草局及相关苏木公开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全面履行职责,做好野生动物致害财产损失补偿工作,预防并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常态化开展加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


202365日,乌拉特后旗林草局和三个苏木政府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旗林草局申请每年野生动物致害补偿费80万元和工作经费20万元,并积极推广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制度。三个苏木积极向各嘎查牧民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教育牧民群众提高对相关法律规定的认识,引导其科学防范野生动物致害风险,最大限度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典型意义】


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针对牧民群众关心关注的人兽冲突问题,乌拉特后旗检察院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动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工作,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同时保障牧民合法权益,以牧民权益的有效保障更好促进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现了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


七、乌海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河道内违法种植高秆农作物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行洪安全 反弹整改


【要旨】


针对督促整改后“反弹回潮”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应认真梳理分析新的违法行为产生原因。主要原因不在原行政主管部门的,检察机关可以重新公益诉讼立案,督促具有监管责任的地方政府依法履职,从根源上推动问题解决。


【基本案情】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39月,乌海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乌海市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线索。乌海市检察院初查认为,检察机关4年前已就该违法情形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违法行为反弹的主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回收补偿不到位,继续以原行政主管部门为监督对象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二条、《黄河保护法》第六条和《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海勃湾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河道保护负有监管职责,负责行政区域内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202394日,乌海市检察院对海勃湾区政府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乌海市检察院向海勃湾区政府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在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河道内违种农作物进行清除,及时有效消除河道安全隐患。


2023112日,海勃湾区政府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进河道高杆作物整改,明确河道整治和收回工作的整改责任主体,共清除高秆作物62亩,清理河道0.83公里。工作组与村民签署补偿安置协议书。相关村民书面承诺,不再于河道内种植任何作物。


20231113日,乌海市检察院对千里山镇后格德尔根沟河道内高杆作物整治效果跟进监督,违法种植已经全部清理。


【典型意义】


对于整改后“反弹回潮”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当区分原因、分类施策。整改后原行政主管部门履职不到位,公益持续受损的,可以在跟进监督后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原行政机关以外原因致使重新发生公益损害问题的,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新的公益诉讼案件立案,督促监管主体采取有力举措从根源上推动问题解决。


八、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呼和浩特铁路运输分院督促整治矿山地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矿山安全 地质环境治理


【要旨】


探矿形成的探坑和废石堆未按规定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易引发地质环境隐患,对周边牧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全面履职依法开展地质环境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基本案情】


2008321日,阿拉善盟某矿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矿业公司)取得某地铁矿探矿权,重点开展地质修测、岩心钻探等工作,探矿形成了31个探坑和13个废石堆。202011月,矿业公司土地复垦方案获得批复,但该公司并未对现场遗留的探坑和废石场修复治理,严重影响地形地貌,不时造成周边牧民牛羊坠坑伤亡。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224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将中央环保督察移送的该线索交呼和浩特铁路运输检察分院(以下简称:呼铁检察分院)办理。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应当采取年度检查、专项检查、例行稽查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复垦活动进行监督检查。2022719日,呼铁检察分院对阿拉善孪井滩生态移民示范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示范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2023915日,呼铁检察分院向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全面核查矿业公司探矿权范围内的土地损毁情况,督促该公司尽快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工作,同时加强日常监管,定期进行验收。


20231113日,示范区自然资源局对检察建议作出书面回复。该局要求矿业公司限时完成治理和生态修复。矿业公司按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方案要求,累计投入300余万元,通过清运、回填、平整、削坡等方式完成治理探坑31处、废石堆13处,治理面积116.55亩。


同日,呼铁检察分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多方主体对整改情况进行研判。听证员达成一致评议意见,对整改效果给予认可。特莫乌拉嘎查书记左孟克巴特尔代表嘎查牧民向检察机关赠送锦旗。


20231124日,示范区自然资源局组织专家对治理工程进行验收,治理工程经验收合格。


【典型意义】


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移送线索,检察机关跨区划办案持续跟进中央保护督察问题整改,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助推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全面修复,并邀请行业专家、“益心为公”志愿者、牧民代表评估整改效果,确保问题整改到位,人民放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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