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5月27日下午,正蓝旗检察院举行对未成年人不起诉宣告暨训诫仪式。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在校期间,因一时冲动,将同班同学打成轻伤。事后王某某悔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我院对该案进行审查后,认为王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其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王某某在考验期限内表现良好,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在宣告暨训诫仪式上,我院工作人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训诫词”,帮助王某某分析了犯罪的原因,同时希望王某某以此为鉴,增强法制意识,积极面对今后的人生。此次宣告体现了“法”与“情”的完美结合。